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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1500713/2025-12147 发文单位:湖北省体育局 主题分类:体育 名  称: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2024-12-20 10:00 发布日期:2025-04-14 08:49 文  号: 文  号: 效力状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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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比赛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湖北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体育运动项目为内容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代表湖北参加各种比赛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包括湖北省体育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湖北省体育总会、地方体育总会、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等。 湖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湖北省体育总会、地方体育总会、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承担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其所组织的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湖北省体育局赛风赛纪管理职责包括: 

(一)制订赛风赛纪管理制度,构建长效管理体系; 

(二)健全赛风赛纪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工作程序; 

(三)指导赛风赛纪宣传教育,加强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指导监督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省性单项体育协会、市州县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五)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承担全国、全省体育赛事备战任务的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单项体育协会承担赛风赛纪管理职责,职责包括:   

(一)建立健全赛风赛纪管理制度;   

(二)完善项目竞赛规则,规范体育赛事活动;   

(三)加强对各参赛队赛风赛纪的教育管理;   

(四)指导市州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履行赛风赛纪管理职责;       

(五)定期组织开展赛风赛纪宣传教育,提高参与赛事活动各类人员的法纪意识; 

(六)建立赛风赛纪教育准入制度,将赛风赛纪教育作为入队、入职、参赛等基本审核条件; 

(七)开展赛风赛纪违规调查和惩处; 

(八)参与国家体育组织赛风赛纪合作。 第六条市州县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管理、协调、监督本地区及所管理运动队赛风赛纪工作,应当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制订教育准入细则并指导实施。 

第三章 守则  

第七条 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省单项体育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赛事组委会的工作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省局下发的关于赛风赛纪的有关规定,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二)在竞赛组织和裁判员选派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的公正执裁; 

(三)赛事组织者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比赛相关的食品安全、医疗保障、运动队管理、安全保障、熔断机制等方案;加强观赛场所管理,维护赛场秩序,防止赛场暴力发生,防止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等方面的言论、旗帜和标语出现,严禁携带危险品出入赛场。   

第八条 参赛队伍教练员、运动员和辅助人员须做到: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的各项规章制度,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严禁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禁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二)树立正确的参赛观,自觉遵守公正竞赛、公平竞争的原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三)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竞赛规则、规程和组委会的相关规定,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得无故弃赛、罢赛或拒绝领奖,服从现场管理,服从判罚,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四)运动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外出就餐、点外卖;随队人员及赛事工作人员不得聚众酗酒、滋事闹事;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五)严禁在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九条 裁判员及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赛事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二)比赛期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公平、公正、准确执法;   

(三)严格执行赛事竞赛规程、竞赛规则等组委会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赛事组委会安排的裁判员或相关岗位培训、会议、联调、执裁等相关活动;   

(四)使用文明语言,服装统一整洁,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待人真诚礼貌;熟悉岗位职责,讲求工作效率,保证服务质量; 

(五)严禁在网络平台发表有关赛事内容的不实言论。 

第四章 违规与处理 

第十条赛风赛纪违规指体育赛事活动中出现弄虚作假、操纵比赛、赛场暴力等违反竞赛规程规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参赛资格规定,在年龄、性别、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二)比赛中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比赛,影响公平竞赛的; 

(三)为谋取不当利益,操纵比赛的; 

(四)闹赛罢赛、无故弃权等扰乱赛场秩序的; 

(五)故意伤害他人、损坏财物等出现赛场暴力的; 

(六)比赛编排、抽签、打分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公平竞赛的; 

(七)就体育赛事活动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背体育精神和道德风尚,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一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受理赛风赛纪举报。 

第十二条 赛风赛纪违规认定应当依法依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第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委员会应当联合相关单位及时对赛风赛纪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重大赛风赛纪违规问题,由省体育局指导相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十四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运动员、教练员等,由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参赛资格、比赛成绩;   

(六)限制进入本场比赛、训练场地;   

(七)禁止参加全省赛事1场及以上;   

(八)禁止参加体育赛事1-4年或者终身禁赛; 

(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裁判员,由省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根据章程、竞赛规程规则等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本次体育赛事活动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五)取消1场或多场赛事执裁资格; 

(六)一定期限内禁止执裁或者终身禁止执裁; 

(七)降低、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   

(八)推荐单位4年内不得参与申办、举办全省性赛事活动;   

(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参加国际性、全国性重大体育赛事出现赛风赛纪违规的,除对运动员、教练员等进行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对承担赛事备战任务的省级项目管理中心、省级单项体育协会等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对全省运动会举办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市州代表团,取消其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发生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对抗、阻挠、干扰调查的;   

(二)同一比赛连续2次以上赛风赛纪违规的;   

(三)2年内曾因赛风赛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四)组织、教唆、强迫青少年运动员从事赛风赛纪违规行为的;   

(五)国家队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发生赛风赛纪违规的;   

(六)对举报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主动交代调查单位尚未掌握的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赛事活动出现赛风赛纪违规或接到投诉后,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对赛风赛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赛事活动组委会应当加强管理,引导观众文明观赛,营造有序观赛环境,并对现场观众不当行为负责。 观众行为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本细则解释权属湖北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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